(2015)乐执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秦光德、尹德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光德,尹德生,秦光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执字第501号申请人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城新昌路33号。法定代表人赵连东,董事长。被执行人秦光德。被执行人尹德生。被执行人秦光嵩。上列当事人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2日审结。该案(2015)乐商督字第147号支付令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多次执行未果,且申请人亦不能查找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对被执行人尚享有债权,本金99000元及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乐商督字第147号支付令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书坤审判员 田 政审判员 孟俊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马常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