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零执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和儒林、和志林与被执行人陈会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和儒林,和志林,陈会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零执字第209号申请执行人和儒林,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和志林,男,汉族。被执行人陈会生,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和儒林、和志林与被执行人陈会生合伙协议纠纷执行一案,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4)零民初字第566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陈会生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和儒林、和志林案款12.6万元,本院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12.6万元未执行。现经查询银行、房产局、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4)零民初字第56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文林审 判 员 宋喜华代理审判员 杨振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杨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