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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行非诉审字第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广州市天河区环境保护局与广州市南岭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行非诉审字第862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天河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东郊工业园建华路89号。法定代表人:曾东标,局长。委托代理人:周春华,系广州市天河区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天力,系广州市天河区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南岭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棠下儒林大街五社大塘工业区2号之一。法定代表人:刘光大。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天河区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2月5日送达的穗天环罚(2015)12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2015年7月10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就案涉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因法律修改而导致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尚未届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天河区环境保护局撤回强制执行穗天环罚(2015)12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瞿 栋代理审判员  黎锦明代理审判员  黄 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杨嘉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