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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民初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赵金楼与内乡县赵店初中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金楼,内乡县赵店初中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初字第483号原告赵金楼,男。被告内乡县赵店初中(缺席)法定代表人师宗俭,男,该校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金楼诉被告内乡县赵店初中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诉,同时被告不反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金楼撤回诉讼请求。诉讼费175元,减半收取为85由被告负担。审判长  王充飞审判员  陈新定陪审员  马云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聂传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