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民初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赵金楼与内乡县赵店初中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金楼,内乡县赵店初中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初字第483号原告赵金楼,男。被告内乡县赵店初中(缺席)法定代表人师宗俭,男,该校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金楼诉被告内乡县赵店初中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诉,同时被告不反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金楼撤回诉讼请求。诉讼费175元,减半收取为85由被告负担。审判长 王充飞审判员 陈新定陪审员 马云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聂传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