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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戴宝新与吴传亭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宝新,吴传亭,李月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478号申请执行人戴宝新,男,生于1957年05月01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申请执行人吴传亭,男,生于1953年08月11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乐。被申请执行人李月华,女,生于1959年04月26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申请执行人戴宝新与被申请执行人吴传亭、李月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09月01日作出的(2014)长商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戴宝新于2015年02月0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经查,被执行人吴传亭、李月华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戴宝新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长执字第47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戴宝新可在被执行人吴传亭、李月华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郝晓波审判员  张昌阳审判员  曹立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玉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