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琼海刑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王某承犯危险驾驶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琼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琼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承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琼海刑初字第170号公诉机关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31日、2015年6月29日、2015年7月8日被取保候审。琼海市人民检察院以琼海检公诉刑诉(2015)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承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琼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冬梅、陈亚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琼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28日1时35分左右,被告人王某承饮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行经琼海市嘉积镇富海路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门前路段时,与钟某林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刮,致使上述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被告人王某承受伤。经琼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王某承和钟某林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经琼海市中医院抽血检测,案发时被告人王某承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9mg/100m1。另经查明,被告人王某承不具有驾驶机动车的资格。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肇事车辆)相片,书证常住人口查询、到案经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当事人血液提取登记表、乙醇测定报告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民事调解书,证人王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承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饮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酒精含量超过醉酒驾驶标准80mg/100m1,达到90.9mg/100m1,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某承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王某承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对其适用缓刑。为维护社会的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承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开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彭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