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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民特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县支行、汤红兵等保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县支行,汤红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特字第00003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县支行,住所地华容县马鞍新区烟草大楼一楼。负责人肖学军,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文艺,居民。系该支行员工。被申请人汤红兵,居民。本院在审查申请人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县支行与被申请人汤红兵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县支行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以被申请人下落不明,需通过普通程序诉讼为由撤回申请,该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县支行撤回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交。审判员  张毅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余 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