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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杏刑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李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杏刑初字第55号公诉机关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年3月12日生于山西省文水县,汉族,初中文化,住山西省文水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董国祥,山西德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以并杏检公诉刑诉(2015)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云燕、代检察员段志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董国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6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杏花岭区解放路东二道巷泛华盛世古玩城与A区121号店主的女儿发生纠纷,后与赶来劝解的被害人高某某、乔某某发生口角并撕扯到一起,后被告人李某某回到古玩城A区232号自己的店内。随后,被害人高某某、乔某某进到A区232号店内,再次与被告人李某某发生撕扯,被告人李某某用店内的刀具将被害人高某某、乔某某二人捅伤。经鉴定,被害人高某某、乔某某之损伤均构成重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请本院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交侦破报告、到案经过、身份证明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害人的陈述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李某某辩称,我认罪并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向被害人道歉,但对起诉书事实表述有异议,我去找姓安的要钱,他不给,我就拿了他家的桌子,他姑娘要砸我的店,我就去找他姑娘,和他姑娘起了冲突,我拿了他家的椅子,刚到门口就过来两个人抓住就打我,后被旁边开店的拉开,保安劝住了。我回到自己店里,这时小个子到我店里和我争吵开,又出去叫上大个子进门又打我,我就左手抱头,右手拿东西捅出去。捅人后,我听到邻居张某在店门口打110报警,我就在店里等警察来。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案发后,被告人明知他人报警没有逃离现场,而在现场等待,在公安抓捕时也无拒捕行为,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应予从轻或减轻处罚。2、被告人在二被害人主动到店里闹事并殴打其头部时,情急之下,用刀捅人,属防卫过当的行为,应予减轻处罚。3、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前科,案发前一贯表现良好,且已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应予从轻处罚。综上,根据上述事实和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6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杏花岭区解放路东二道巷泛华盛世古玩城与A区121号店主的女儿因生意往来发生争执,后与前来劝阻的被害人高某某、乔某某发生口角并撕扯。被古玩城经理赵某及围观人群拉开后,被告人李某某回到古玩城A区232号自己的店内。后被害人高某某、乔某某到被告人的店内,再次与被告人李某某发生争吵并厮打,被告人李某某用店内的刀具将被害人高某某、乔某某二人捅伤。经鉴定,被害人高某某、乔某某之损伤均构成重伤二级,且均构成8级伤残。当日15时许,公安民警接到报警到达现场,将在现场等待的被告人李某某抓捕归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协议已实际履行,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证实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巨轮派出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侦破报告,证实2014年10月26日15时0分,巨轮派出所接到张某的报案,赶到现场将在现场的被告人李某某带回派出所审查。2、书证。⑴被告人李某某的常住人口详细信息、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身份情况,已达刑事责任年龄。⑵高某某住院病历,证明2014年10月26日15时43分至2014年11月14日16时39分,高某某在太原市中心医院住院普通外科二组住院治疗。⑶乔某某住院病历,证明2014年10月26日15时46分至2014年11月14日8时50分,乔海民在太原市中心医院普通外科二组住院治疗。⑷作案工具照片及巨轮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作案工具是一把长约30厘米,单刃刀具。该刀具由太原市公安局刑警技术中队勘察现场时提走。⑸调解协议书、收款收条、谅解书,证实2015年3月19日,被害人高某某、乔某某与被告人李某某的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收到赔偿款共计34万元,对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3、被害人陈述。⑴高某某陈述节录,2014年10月26日中午12时许,我与朋友乔某某、张某、宋某、任某某一起吃午饭,共喝了一斤酒。14时30分许,我们一行五人吃完饭回到泛华盛世古玩城二楼张某的古玩店内休息。我听见楼下有吵闹声,就出门查看,看到一名戴眼镜体态偏胖的男子和一个女子在一楼古玩店门口争吵。戴眼镜体态偏胖的男子是泛华盛世古玩城一家古玩店的老板,女子也是泛华盛世古玩城一家古玩店的老板润生的女儿。我和乔某某下到一楼走廊内,我就过去问这名男子,为什么欺负一个小姑娘,有事情你和她爸爸说。我就把这名戴眼镜的男子和女子推开了,戴眼镜的男子就伸手想要打我,我也抬起手,然后被周围的人拉开了,没有打起来。古玩市场的保安小赵把那名男子拉到一边,那名女子和我说,戴眼镜的男子拿着破酒瓶把她的脖子戳破了,我看见她脖子上有血迹,伤口不深。我进到润生店里,看见笔记本电脑被砸坏了,玻璃水杯掉在地上,地上还有半截绿色玻璃酒瓶和很多绿色玻璃渣。我很生气,一个大男人欺负一个小姑娘,出门碰见戴眼镜的男子就准备和他理论,还没说就被小赵劝阻了。小赵把戴眼镜男子拉到二楼,我在自己店门口听到戴眼镜男子叫乔某某上楼,乔某某上楼三、四分钟没下来,我就上了二楼。上了二楼看到一名光头男子和乔某某在戴眼镜男子古玩店门口争论,我就也过去和光头男子争论。然后光头男子进到戴眼镜男子古玩店内,我和乔某某也进了店内,小赵过来拦着我和乔某某。戴眼镜男子走到我跟前,嘴里喊着“捅死你”“让你多管闲事”之类的话,我就被他右手持刀朝我的腹部捅了两下,我坐到地上,接着看见戴眼镜男子朝乔某某的腹部、腿部各捅了一刀,然后我爬到古玩店门外就昏迷了。经辨认,将其用刀捅伤的人是被告人李某某。⑵乔某某陈述节录,2014年10月26日中午12时许,我与朋友高某某、张某、宋某、任某某一起吃午饭,共喝了一斤酒。14时许,我们一行五人吃完饭回到泛华盛世古玩城二楼张某的古玩店内休息。我听见楼下有吵闹声,就和高某某出门查看,看到一名戴眼镜体态偏胖的男子和一个女子在一楼古玩店门口争吵。戴眼镜体态偏胖的男子是泛华盛世古玩城一家古玩店的老板,女子也是泛华盛世古玩城一家古玩店的老板润生的女儿。我就过去问这名男子,为什么欺负一个小姑娘,这名男子说,这个小姑娘的爸爸欠他钱,我说,有事你和她爸爸说,你不需要这样欺负一个小姑娘。说完,旁边一个光头男子掐住我的脖子,接着被周围的人把我们拉开了。古玩市场的保安小赵把戴眼镜男子拉着上了二楼。那名女子和我说,戴眼镜的男子拿着破酒瓶把她的脖子戳破了,我看见她脖子上有血迹,伤痕不深。这时,戴眼镜男子在二楼走廊上向下喊我:不服气上来,你不是我的对手。我和他争论了几句,就走到二楼张某的古玩店门口。光头男子站在走廊内和我说,你算什么,你这是多管闲事,我和光头男子争论起来,接着高某某也过来和光头男子争论。争论中,我们发生了推搡,推搡着进了戴眼镜男子的店内,小赵过来拉开我们。我和高某某就上去和戴眼镜男子、光头男子理论,戴眼镜男子持刀朝着高某某的腹部捅了一刀,高某某蹲到地上和我说:疼,我被捅了。我看见高某某腹部有血迹,然后感到我腹部左侧被捅了一下,大腿上被捅了一下,然后看见戴眼镜男子右手拿着一把刀。高某某被人们抬了出去,我赶紧走到古玩店门外打110报警,然后我和高某某就坐上张某的汽车去了太原市中心医院。经辨认,将其用刀捅伤的人是被告人李某某。4、证人证言。⑴安某甲证言节录,2014年10月26日14时30分许,我在解放路东二道巷泛华盛世古玩城A区121号,我父亲安某乙开设的古玩店内绣十字绣,进来一名手持酒瓶的男子,嘴里喊着“不能活了”“活不了了”之类的话。我看是A区232号古玩店的店主,他走到我的桌前,手持酒瓶往桌上一摔,把瓶底就摔掉了。他拿着剩下的一半带有利齿的玻璃瓶顶住我的脖子和我说:“你是想活不想活了”,并且一直在骂我,然后用破酒瓶打了放在桌子上的笔记本屏幕两、三下,屏幕当时就碎了。这时,旁边古玩店的店主听见声音就来到了我的店门口,其中有A区120号、122号古玩店店主,大概一共有十几名。232号店主这时拿了我父亲店里的两把红木嵌鱼骨的古董椅子往外走,我过去阻拦他不让他拿走店里的椅子,并且和其他店主说叫保安过来。接着,232号店主被几名店主劝出去了,他把椅子随手一扔,我把椅子拿回店里,就用手机拨打了110报警电话。⑵赵某某证言节录,我是解放路东二道巷泛华盛世古玩城市场经理。2014年10月26日,我在自己开的古玩城门口坐着,有保安过来告诉我有人在古玩城内闹事,我就跑进了古玩市场A区,看见121号店主安某乙的女儿和232号古董店的老板李某某在121号店门口争夺一把红木古董椅子,我就上去把他们拉开了。我问李某某为什么和安某乙的女儿争吵,李某某说因为安某乙欠他的钱一、两年都不还。我说有事你和安某乙说,不要和他女儿说,边说边把李某某往旁边拉,这时高某某和海明就过来和李某某理论,李某某和高某某撕扯到了一起,我和围观的古玩店主把他们拉开。然后高某某又过来和李某某撕扯到了一起,我再次拉开他们。我和李某某到了二楼,他在二楼走路和一楼的海明大声的争执了起来。我就把李某某推进了他的店中,我和他说了几句话,让他醒醒酒。这时,海明到了232号店里和李某某争论了起来,我就让他们分开。突然,我的手机响了,海明出门往东走,我也到门外接电话。然后听见有人喊“捅人了”“流血了”,我转身一看,有几个人从232号店里跑了出来,其中有高某某和海明。我进到店里,看到只有李某某一个人在,右手拿着一把30厘米的铁质单开刃刀具,我上去把他手中的刀抢了过来,看见店内地板上有两、三滴黄豆大小的血迹。我让李某某坐在店内的沙发上等着,我到店门口看见高某某双手捂着腹部蹲在210号店门口,海明在旁边站着,裤子大腿部位有一片血迹,接着有几名古玩店主抬着高某某往一楼走,海明也跟着下去了。我把刀放回市场办公室内,回到232号店,不一会儿警察就来了。我进店里控制住局面后问李某某怎么回事,李某某说报110让公家来处理吧,我说已经报了,你就在这里等着吧,李某某就坐在店里一直等警察过来。当时协助我拉架的还有一名光头男子。经当庭辨认,鹿某某就是协助其拉架的光头男子。⑶张某证言节录,2014年10月26日,我在解放路东二道巷泛华盛世古玩城二楼A区210号自己开的古玩店内听见楼下一楼有吵闹的声音。我出门走到楼道里往楼下看,二楼有几名店主也出来看,其中就有旁边古玩店的老板高某某、乔某某,我们看见A区232号古董店老板在一楼A区121号古董店内手持一把古董椅子往门外走,121号店主安某乙的女儿就上前阻止,但是被232号的老板推开了,双方发生了争吵。这时,二楼的乔某某就高声喝止232号的老板。乔某某和高某某走到一楼121号店门口,与232号老板争论起来,并且互相推搡,我下到一楼把双方拉开,和232号老板说:“你快回店里吧,不要闹。”232号老板就上了楼,乔某某、高某某在一楼楼道里站着,我走进121号店内,看见地上有绿色玻璃渣,还有瓶口端半截酒瓶,放在桌子上的笔记本电脑的屏幕也坏了。过了一分钟,我听见二楼有人喊:“流血了”,我就急忙上了二楼,看见高某某蹲在地上,双手捂着腹部,然后我就拨打了110报警电话。然后看见古玩市场经理赵某某手里拿着一把长约30厘米铁质单开刃刀具,其他店主把高某某抬到了我停放在古玩城的汽车内,乔某某也跟着上了车,我把他们送到了太原市中心医院急救科。⑷鹿某某证言节录,2014年10月26日14时许,我在杏花岭区解放路东头道巷泛华盛世古玩城内碰见了李某某,李某某喝了酒嘴里骂骂咧咧的说,有个古玩店店主润生欠钱不还,不让人活了。然后我看见李某某走进了古玩城一楼润生的古玩店里和润生的女儿吵架,李某某拿着酒瓶在店内的桌子上摔了一下,拿破酒瓶指着润生的女儿,还把店内桌子上的电脑推到地上。这时店门口来了很多古玩城的店主,保安小赵也过来了。李某某走到店门口,两个平遥籍店主就去推开李某某,李某某就与这两名平遥籍店主相互推搡起来,嘴上也相互骂了起来。我和小赵把他们拉开,并且把李某某劝回了他自己位于二楼的店里。之后,两名平遥籍店主先后骂着进入了李某某的古玩店内,他们追进去就开始打他,小赵在门口就说快进去拉开,拉开就看见李某某拿着把刀(长约35厘米铁质单开刃刀具),小赵就把刀夺下来。我出了店门看见两名平遥籍的店主腹部都有血迹,我就让他们赶紧看病去。过了一会警察来了,我就离开了。经当庭辨认,小赵就是赵某某。5、鉴定意见。⑴太原市杏花岭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杏)公(法)鉴(伤)字(2014)第15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伤者高某某2014年10月26日外伤致小肠破裂,并已行剖腹探查术+小肠修补术+小肠浆肌层破裂修补术,构成重伤二级。⑵太原市杏花岭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杏)公(法)鉴(伤)字(2014)第14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伤者乔某某2014年10月26日外伤致左侧膈肌破裂,小肠全层破裂、降结肠降肌层及系膜破裂,并行剖腹探查术+小肠破裂修补术+降结肠降肌层及系膜破裂修补术,构成重伤二级;伤者乔某某2014年10月26日外伤致右腿皮肤裂伤,裂伤累计达6.3㎝,构成轻微伤。结论是构成重伤二级。⑶山西省晋中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2014)残鉴字第150号伤残程度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高某某因1、腹部刀刺伤:⑴腹部开放性损伤,⑵小肠破裂,⑶小肠浆肌层破裂,⑷急性弥漫性腹膜炎;2、胸壁刀刺伤:左侧胸腔积液等,经剖腹探查术+小肠破裂修补术等手术治疗,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的规定,该伤情分别符合两个9级伤残,根据两项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的规定,该两项9级伤残合并晋升一级为8级伤残。⑷山西省晋中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2014)残鉴字第151号伤残程度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乔某某因外伤致:1、胸、腹部刀刺伤:小肠破裂、降结肠浆肌层及系膜破裂、后腹部血肿;2、胸部开放性损伤:左侧第十根肋骨骨折、左侧胸腔积液;3、右大腿刀刺伤,经剖腹探查术+小肠破裂修补术等手术治疗,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的规定,该伤情分别符合两个9级伤残,根据两项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的规定,该两项9级伤残合并晋升一级为8级伤残。6、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节录,我在解放路头道巷泛华盛世古玩城A区232号开有一家古玩店,与楼下古玩店老板安某乙有经济纠纷。2014年10月25日,我从安某乙的古玩店拿走一个瓷质民国晚期弥勒佛和嵌贝壳的长方桌。后接到安某乙女儿的电话要求归还,我说让你父亲给我打电话,你父亲一直欠我的钱不给我。安某乙的女儿就说,如果不还就去砸你古董店的玻璃。次日中午13时许,我和朋友任某某一起喝了一斤60度的西凤白酒,我喝了半斤左右。14时许,我吃完饭一个人拿着喝完酒的空酒瓶往自己的古董店走,路过安某乙的古董店门口时,看见店内只有安某乙的女儿一个人在桌子旁边坐着,就进去和她说,你为什么要砸我的店,你父亲欠我的钱不还,我拿了你的东西一个小时,你就要砸我的店。安某乙的女儿说,昨天有顾客要看东西,我说看东西不能明天再看,你还说要砸我的店。我右手持酒瓶瓶口一端往桌子上一砸,瓶子就碎了,剩下瓶颈端的一半还在我手里握着。我用右手握着破酒瓶指着她,具体指的什么部位,距离多远我记不清了。然后用手把破酒瓶打在桌子上的笔记本电脑屏幕上,具体打了几下我记不清了。然后我把破酒瓶扔了,拿起一把硬木质嵌贝壳椅子往门外走,走到门口被安某乙的女儿拦住,我把她推开。刚出门有两个也是贩卖古董的男子就过来用拳头打我,我就随手把椅子扔在地上。这时,古玩城的保安小赵过来把我拉走。我就上了古玩城二楼,回到自己A区232号古玩店里。过了五、六分钟,那两名贩卖古董的男子跑进了我的店里,冲上来拿拳头打我的头部,后面还跟着几个人,具体是谁没看清,我抬起左臂护住头部,挡住他们的拳头,同时右手拿起了柜子上用来卖的古董刀,向这两名男子乱捅,具体捅了几下我不清楚。大概捅的是对方的腹部和大腿部,具体位置我记不清了。然后对方被古玩店内劝架的人拉了出去,这时小赵就拿走了我手中的古董刀,让我在店里等警察来,一会警察就来了。我捅人后邻居张某在我店门口打110报警,所以我知道有人报警了。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且相互印证,足以证实上述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两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在犯罪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应认定为自动投案,且到公安机关后能如实供认犯罪事实,已构成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的亲属与二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赔偿款已全部履行,并取得二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作案工具由原侦查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王富平人民陪审员  马东丽人民陪审员  王巧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李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