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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民保字第00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胡桂芳与王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桂芳,王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保字第0033-1号原告:胡桂芳,女��汉族,1977年12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县。被告:王辉,男,汉族,1985年10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县。本院在受理原告胡桂芳与被告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或查封被告银行存款9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查封被告王辉银行存款9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汪小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