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托民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乔某某诉被告耿某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某,耿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托民初字第183号原告乔某某。被告耿某某。原告乔某某诉被告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某某及被告耿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乔某某诉称,1985年6月20日,原、被告经人介绍,自愿登记结婚。于1986年11月14日生育长子耿某,于1996年3月28日生育次子耿某。婚后,原、被告双方感情较差,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对于家庭亦是不闻不问。自2009年被告做完手术后,双方一直分居至今。现被告已瘫痪,靠雇保姆生活。原告认为,双方已无共同生活的可能,感情也已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判令次子耿某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负担2000元抚养费;家庭共同财产中两套房屋归原告所有,煤矿的股份归被告所有。被告耿某某辩称,1、同意离婚;2、位于鄂托克旗棋盘井镇天誉天城一期25号楼1单元102室房屋一套归原告所有,按揭贷款双方各负担一半;位于鄂托克旗棋盘井镇109国道棋盘井收费站北侧加油站旁房屋一套归被告所有;3、在煤矿没有股份,在硅石矿有股份,但硅石矿现在已经关闭,如果能要回股份,可以给原告分一半;4、关于小孩抚养费,大儿子已成家立业,二儿子也满18周岁了,原告不予承担。原告乔某某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供结婚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被告耿某某为证明其答辩意见,向法庭提供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经质证,原、被告双方对对方提供的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经审理查明,1985年6月20日,原、被告经人介绍,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于1986年11月14日生育长子耿某,于1996年3月28日生育次子耿某。2009年,被告耿某某因病下身瘫痪。近年来,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无法共同生活。双方的家庭共同财产有位于鄂托克旗棋盘井镇天誉天城小区一期25号楼1单元102室按揭贷款房屋一套(于2010年6月24日购买,所有权登记在原告名下,首付90000元,尚欠房贷200000元);位于鄂托克旗棋盘井镇南109国道西棋盘井收费站北侧加油站旁平房一套(该房屋于2005年修建,支出费用1000000元左右,无房屋产权所有证);硅石矿的股份若干。本院认为,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无法共同生活,且被告同意离婚,应准予离婚。共同财产按揭贷款房屋一套归原告所有,房屋贷款由原、被告双方各承担一半。硅石矿的股份双方各得一半。位于鄂托克旗棋盘井镇109国道西棋盘井收费站北侧加油站旁平房一套因没有产权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对该房屋的分割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本院在本案中对该房屋不予分割。考虑到被告系残疾人,生活有一定困难,故该房屋应归被告管理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乔某某与被告耿某某离婚;家庭共同财产中,位于鄂托克旗棋盘井镇天誉天城小区一期25号楼1单元102室按揭贷款房屋一套归原告乔某某所有,该房屋的按揭贷款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位于鄂托克旗棋盘井镇109国道西棋盘井收费站北侧加油站旁平房一套由被告耿某某管理和使用;驳回原告乔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期限:二年。审 判 长 斯庆巴雅尔代理审判员 代 兄人民陪审员 张 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高 艳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离婚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