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一初字第2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学中与被告王富如、第三人郎新勇、曹沙沙撤销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中,王富如,杨志军,郎新勇,曹沙沙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一初字第2163号原告李学中,男,1967年1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高竹青,系原告妻子。被告王富如,女,1954年10月出生。第三人郎新勇,男,1990年2月14日出生。第三人曹沙沙,女,1990年3月16日出生。第三人郎新勇、曹沙沙的委托代理人杨志军,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学中与被告王富如、第三人郎新勇、曹沙沙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学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翔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志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