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粤高法民四终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上海东方船舶物资有限公司;东方海外货柜航运(英国)有限公司与北海鸿船务有限责任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东方船舶物资有限公司,东方海外货柜航运(英国)有限公司[OrientOverseasContainerLine,北海鸿海船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