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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牧行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李德根与新乡市环境保护局、新乡市人民政府环保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根,新乡市环境保护局,新乡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牧行初字第15号原告李德根,男。委托代理人刘晓旭,河南国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新乡市环境保护局,地址新乡市。法定代表人胡建森,局长。委托代理人杨安涛,新乡市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程秀波,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新乡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小平,市长。委托代理人侯运宽,市法制办科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洪红,市法制办副科长,特别授权。原告李德根诉新乡市环境保护局、新乡市政府环保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德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德根承担。审 判 长 : 王 玲审 判 员 :赵莎莎人民陪审员 :曹根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小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