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6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赵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6070号原告赵某,农民。被告吕某,农民。案由:离婚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吕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百元减半收取一百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李 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扈佳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