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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6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赵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6070号原告赵某,农民。被告吕某,农民。案由:离婚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吕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百元减半收取一百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李 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扈佳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