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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东商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杭州大度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与张文虎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大度楼宇设备有限公司,张文虎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东商初字第64号原告:杭州大度楼宇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华军。委托代理人:刘洋。被告:张文虎,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大度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文虎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大度楼宇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元,减半收取39元,由原告杭州大度楼宇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 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徐贤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