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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宝执字第4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文黎君与白建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件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黎君,白建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宝执字第405-1号申请执行人文黎君,女,1971年10月生,汉族。被执行人白建超,男,1956年7月生,汉族。文黎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宝民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白建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白建超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白建超所有的位于宝丰县杨庄镇姜湾村村东(宝丰县新世纪广场西墙外)庭院式房产,冻结由此房产生的孳息转化的利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学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连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