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郓商初字第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杜福建与胡钢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福建,胡钢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郓商初字第627号原告杜福建,农民。被告胡钢益,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福建诉被告胡钢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福建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福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福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福建负担。审判员  任现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秦全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