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郓商初字第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杜福建与胡钢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福建,胡钢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郓商初字第627号原告杜福建,农民。被告胡钢益,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福建诉被告胡钢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福建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福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福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福建负担。审判员 任现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秦全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