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刘敏与何玉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敏,何玉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193号原告刘敏,女,1989年10月29日生,汉族。被告何玉芳,女,1976年12月13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敏诉被告何玉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敏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敏负担。审 判 长 陈亚红代理审判员 朱新强人民陪审员 花淑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艳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