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孙玉红、孙苏娟与张燕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玉红,孙苏娟,张燕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灵宝��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保字第23号申请人孙玉红,男,1972年5月19日生,汉族。申请人孙苏娟,女,1974年5月24日生,汉族。被申请人张燕辉,男,1981年12月2日生,汉族。申请人孙玉红、孙苏娟因与被申请人张燕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张燕辉驾驶的无号牌黑色小型越野车一辆予以扣押,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孙玉红、孙苏娟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张燕辉驾驶的无号牌黑色小型越野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焦迎九审 判 员 冯欢欢人民陪审员 彭佩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伍晓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