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商初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赵海军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海军,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商初字第00049号原告赵海军,居民。委托代理人于洪芳,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建,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宿迁市青海路君临国际C栋6楼。负责人秦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伟,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蔡小建,江苏名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海军诉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海军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海军负担。审 判 长 卢思东人民陪审员 徐发林人民陪审员 张丙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