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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10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赵士金与记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0103号原告赵士金,男,1941年7月4日出生。被告记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士金诉被告记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士金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士金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赵士金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林 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周鑫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