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10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赵士金与记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0103号原告赵士金,男,1941年7月4日出生。被告记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士金诉被告记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士金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士金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赵士金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林 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周鑫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