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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句执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544)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桂红,余含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执字第397号申请执行人王桂红,句容市人,住句容市。委托代理人李义兰。被执行人余含玉,河南省鹿邑县人,户籍地河南省鹿邑县,现住南京市江宁区。申请执行人王桂红与被执行人余含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句民初字第27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余含玉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桂红赔偿款4146.5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并同意该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琴审判员 张厚祥审判员 潘 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朱子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