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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王觉悟与上海华娴钢材有限公司、章普耀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533号原告王觉悟,男。委托代理人景奉涛,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一犀,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普耀,男。被告孙华娴,女。被告上海华娴钢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华娴。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章普耀。被告章建德,男。委托代理人季洁,浙江左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觉悟与被告章普耀、孙华娴、上海华娴钢材有限公司、章建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觉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939.5元,由原告王觉悟负担(已付)。审 判 长  苏光华审 判 员  陈双幸人民陪审员  马燕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霜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