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谷城石民初字第00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郭某与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石民初字第00313号原告郭某。被告潘某。原告郭某与被告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刘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卢晓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