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曾亮和与谢能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亮和,谢能高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366号原告曾亮和,男,1952年2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廖文昌,男,农民。被告谢能高,男,1967年4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曾亮和与被告谢能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亮和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以需要补充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亮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亮和负担。审判员 张 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文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