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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九民二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佛山市威尔信保险柜有限公司与郑金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威尔信保险柜有限公司,郑金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九民二初字第72号原告:佛山市威尔信保险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关丽娟。委托代理人:崔伟强,该公司员工。被告:郑金洲,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威尔信保险柜有限公司诉被告郑金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7月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威尔信保险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因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威尔信保险柜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敏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吴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