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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终字第01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丹阳市诚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江苏维登家居有限公司、徐芳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终字第015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维登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访仙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徐芳,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丹阳市诚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金鼎城市花园23-26门市。法定代表人王建华,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永丽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大泊镇南路3号。法定代表人张丽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丽萍。上诉人江苏维登家居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丹阳市人民法院(2014)丹后民初字第12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江苏维登家居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樊华勇代理审判员  杜 静代理审判员  宋 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建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