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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执字第1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刘伟、黄暾耀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伟,黄暾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执字第1562号申请执行人刘伟,男,汉族,1978年3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长乐市。被执行人黄暾耀,男,汉族,1977年11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关于刘伟诉黄暾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城法民二初字第9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黄暾耀应向刘伟支付货款359520元及利息(从2014年9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支付案件受理费7142元。因黄暾耀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刘伟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属××××区管辖,本院于2015年4月9日委托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代为调查,该院回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另,本院经向金融、车管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均无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156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泽坚代理审判员  崔晓威代理审判员  张文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毛晓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