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罗法罗民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罗法罗民初字第100号原告陈某某,女,197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住罗定市。委托代理人邓月明,广东恒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某某,男,197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住罗定市。委托代理人李政,广东碧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邓瑞雄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林灿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