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淳威商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方华与严丰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x,严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淳威商初字第137号原告:方x。被告:严xx。本院在审理原告方x诉被告严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方x于2015年7月10日以原告主体资格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方华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严丰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x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 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朱惇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