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德执民字第1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浙江跃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台州市万昌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跃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台州市万昌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德执民字第1559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跃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沈建栋。被执行人台州市万昌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浙江跃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台州市万昌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湖德商初字第4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175266.9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台州市万昌建设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证据。申请执行人尚有人民币175266.9元未受偿。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湖德执民字第155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王海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XX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