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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1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上海市普陀区奇信酒店用品经营部与上海展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市普陀区奇信酒店用品经营部,上海展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1584号原告上海市普陀区奇信酒店用品经营部,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投资人蔡本新。被告上海展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李清炀。原告上海市普陀区奇信酒店用品经营部诉被告上海展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市普陀区奇信酒店用品经营部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市普陀区奇信酒店用品经营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161.9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580.95元,由原告上海市普陀区奇信酒店用品经营部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惠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胡玉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