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石港执字第000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柯望兴与被执行人黄石金悦休闲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望兴,黄石金悦休闲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港执字第00050-1号申请执行人柯望兴。被执行人黄石金悦休闲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湖滨大道152-1-13号。法定代表人肖加胜,经理。申请执行人柯望兴与被执行人黄石金悦休闲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黄石港民二初字第001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柯望兴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4月15日将被执行人黄石金悦休闲服务有限公司在湖北银行黄石颐阳路支行账户18×××80的存款3440元扣划至本院指定账户。经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并已告知申请人,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柯望兴与被执行人黄石金悦休闲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未执行标的额27157元,申请执行人可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学光执行员 盛永济执行员 叶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 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