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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10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徐辉与黄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辉,黄金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0500号原告徐辉,男,196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现住厦门市思明区(金庭花园)之12梯201室。被告黄金梅,女,199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辉与被告黄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以被告已履行偿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9元,由原告徐辉负担。审 判 员 杨建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黄君雅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