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刑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马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安刑初字第122号公诉机关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某,曾因犯抢夺罪于2009年6月14日被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9年12月1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3月9日被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2日被取保候审。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诉[2015]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宋建、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人对审判员、书记员及公诉人未提出回避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中旬,被告马某某在安县界牌镇竹林村姚某的租住房内将姚的一部苹果牌电脑和140元现金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799元。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在其母亲的陪同下,于2015年3月9日到安县公安局界牌派出所投案自首,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3,000元,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属累犯。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姚某的陈述、领条、谅解书、证人何某、何某、冯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刑事照相、辨认笔录、到案经过以及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确有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无需判处有期徒刑,不构成累犯,按前科论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郑泽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周金凤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