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法执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党群与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党群,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法执字第432号申请执行人党群,男,197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富拉尔基发电总厂工人,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电力街道。被执行人王平,男,197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富拉尔基发电总厂工人,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电力街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党群与被执行人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党群于2015年7月6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109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王平给付借款10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王平拒不履行义务,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冻结并扣划王平在富拉尔基发电厂的个人住房公积金10万元,此案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109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李国合审判员 朱喜钧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赵文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