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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执字第05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神木县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薛军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神木县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薛军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5298号申请执行人神木县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志强,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鸿儒,系该公司副总经理。被执行人薛军军,又名薛军,男,1973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193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薛军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神木县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费5141.1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但至今未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神木县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薛军军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申请人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19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姜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