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翔民初字第1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厦门市三航伟业投资有限公司诉福建省中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福建省中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市三航伟业投资有限公司,福建省中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福建省中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翔民初字第1882号原告厦门市三航伟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候滨路2-22号,组织机构代码77601912-0。法定代表人林贵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和新、钟水明,福建秋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中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金榜路61-67号第六层32室。法定代表人林桂东。被告福建省中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螺城北关街土木公司1号502室。法定代表人骆国彬,总经理。原告厦门市三航伟业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告福建省中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福建省中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予以立案受理,依法适���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陈菲菲独任审判。在审理中,原告厦门市三航伟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省中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福建省中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市三航伟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厦门市三航伟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建省中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福建省中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和撤诉结案,双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12.5元,由原告厦门市三航伟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签收之日交纳。代理 审 判员 陈菲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代) 陈惠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