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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城法横民初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清远市清城区新城创新办公设备经营部诉被告广东清远经济开发区医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清远市清城区新城创新办公设备经营部,广东清远经济开发区医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城法横民初字第475号原告:清远市清城区新城创新办公设备经营部,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经营者:林彩勤,女,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委托代理人:雷家柱、林怡秀,清远市清城区洲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广东清远经济开发区医院,住所地:清远市。法定代表人:许剑平,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清远市清城区新城创新办公设备经营部诉被告广东清远经济开发区医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清远市清城区新城创新办公设备经营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振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梁闯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