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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朔中执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常德市德力胜石化有限公司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朔州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朔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德市德力胜石化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朔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朔中执字第82号申请执行人常德市德力胜石化有限公司,地址:常州市新北区天安工业村C座5楼。法定代表人周勇,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朔州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朔州市开发北路27号煤运大楼。法定代表人贾保林,职务董事长。本院依据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的(2014)晋民终字第291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朔州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常德市德力胜石化有限公司支付欠款422174.81元;二、负担案件受理费9300元;申请执行费6232.62元。但被执行人���西煤炭运销集团朔州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或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朔州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分行1417038****x账户存款437707.4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靳 敏执行员 安全升执行员 焦嫣然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石东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