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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殷民初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梅园庄支行与安阳殷商物流工业园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梅园庄支行,安阳殷商物流工业园有限公司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殷民初字第32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梅园庄支行,营业场所安阳市殷都区。负责人韩保庆,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崔常法,男,汉族,1963年12月26日出生,住安阳市龙安区,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梅园庄支行员工。被告安阳殷商物流工业园有限公司,营业场所安阳市殷都区。法定代表人骈运来,职务不详。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梅园庄支行与被告安阳殷商物流工业园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军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方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