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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团风民初字第00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团风民初字第00360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冯少伦。被告曹某某。委托代理人王颖。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德咏独任审判,于同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冯少伦,被告曹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89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以当地风俗举行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1990年5月生育一女曹某甲,1992年5月生育一子曹某乙,现均已成年。原告由于婚前对被告缺乏了解,被告经常打骂原告,无法生活在一起,感情完全破裂,于2009年分居至今,故具状法院,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双方夫妻感情稳定,家庭和睦,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9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1990年5月生育一女曹某甲,1992年5月生育一子曹某乙,现均已成年。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发生过争吵。原、被告于2009年分居至今。2015年4月20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具状法院,请求判令所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婚姻关系是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庭审过程中,原告张某某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且产生夫妻矛盾的原因是因家庭事务,如双方加强沟通和理解,原、被告夫妻关系并非没有和好的可能。据此,为保护合法的婚姻关系,维护家庭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0元。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孙德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 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