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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民一初字第01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一初字第01212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林斗蛟,岳西县中关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王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王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员 XX球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郭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