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民初字第2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原告林艳玲与被告常德忠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艳玲,常德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
全文
原 告 林 艳 玲 与 被 告 常 德 忠 离 婚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民 事 判 决 书(2015)前民初字第2659号原告:林艳玲。被告:常德忠。原告林艳玲与被告常德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白长荣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林艳玲,常德忠的法定代理人杨桂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林艳玲诉称:1997年2月25日我与被告常德忠登记结婚。婚后生育男孩常xx,2001年9月5日生。婚前我们缺乏了解,婚后因被告婚前就患有精神分裂症,经常打我,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故诉来法院,请求我与被告离婚,并请求抚养男孩常浩男。常德忠辩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1997年2月25日原告林艳玲与被告常德忠登记结婚,2001年9月5日生育男孩常浩男,现随林艳玲一居生活。常德忠婚前就患有精神分裂症,现在洮南精神病前郭县分院治疗。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洮南精神病前郭县分院证明信一份,林艳玲对被告患有精神分裂症认可,常德忠法定代理人杨桂芳对被告患有精神分裂症认可。本院认为:婚前常德忠患有精神分裂症,婚后常德忠也没有治愈,现被告仍在精神病医院就治,严重地影响夫妻感情,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依法准予离婚。婚后生育男孩常浩男,现随林艳玲生活,常德忠患有精神分裂症无力抚养,依法应由林艳玲抚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林艳玲与被告常德忠离婚。婚生男孩常浩男由原告抚养。个人承包田耕种权归个人所有。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150元;剩余150元由本院退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白长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苗树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