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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开民初字第0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陈卫星与顾根芹、张红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开民初字第0223号原告:陈卫星,居民。被告:顾根芹,居民。被告:张红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卫星与被告顾根芹、张红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卫星因证据不足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卫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卫星撤回对被告顾根芹、张红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陈卫星负担。审 判 长  周庆海审 判 员  徐冬红人民陪审员  笪宏华二〇一五年��月十日书 记 员  周春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