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开民初字第0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陈卫星与顾根芹、张红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开民初字第0223号原告:陈卫星,居民。被告:顾根芹,居民。被告:张红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卫星与被告顾根芹、张红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卫星因证据不足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卫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卫星撤回对被告顾根芹、张红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陈卫星负担。审 判 长 周庆海审 判 员 徐冬红人民陪审员 笪宏华二〇一五年��月十日书 记 员 周春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