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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依民初字第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杨明明诉唐柏清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明明,唐柏清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依民初字第744号原告杨明明,地址:依安县。委托代理人刘文献,黑龙江鹏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柏清,地址:依安县。原告杨明明诉被告唐柏清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系原告母亲,2013年10月30日10时许,原告父亲杨宝坤在工作中死亡,所在单位赔偿家属各项损失共计55万元,保险公司赔付了保险理赔款8万元。上述两笔款属于原告与被告共同所有,但全部赔偿款均由被告领取,并由被告据为己有,属于原告的部分被告拒绝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应得赔偿款31.5万元。本院认为,本院依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找到被告,原告又无其他地址与联系方式,又不同意公告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明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25元,退回原告杨明明。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徐冬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祝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