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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行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姚浩与凤阳县公安局府城派出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2)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浩,凤阳县公安局府城派出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凤行初字第00016号原告:姚浩,农民。委托代理人:时玲,安徽展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凤阳县公安局府城派出所。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云济路。诉讼代表人:郑成树,该所所长。原告姚浩诉被告凤阳县公安局府城派出所不履行户政管理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立案审理后,于2015年7月9日向凤阳县公安局府城派出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姚浩以经本院协调,凤阳县公安局府城派出所已同意履行入户登记职责为由,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姚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浩负担。审 判 长  钱远标审 判 员  高 平人民陪审员  尹协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胡楠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