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010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张菊忠与张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菊忠,张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1065-1号申请执行人:张菊忠。被执行人:张辉。申请执行人张菊忠与被执行人张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5)长民一初字第008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其至今没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辉银行存款1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赵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