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泉执字第9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朱永富与四川银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永富,四川银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泉执字第967号申请执行人朱永富。被执行人四川银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法定代表人周勇,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朱永富与被执行人四川银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朱永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龙劳人仲委案字(2015)第109号仲裁调解书,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银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给付13200元。本院执行中已执行到位5380元,向申请执行人朱永富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执行人朱永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朱永富本次申请执行13200元,已执行到位5380元。被执行人四川银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朱永富7820元。二、终结成都市龙泉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龙劳人仲委案字(2015)第109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朱永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叶 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运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