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藁刑初字第00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藁刑初字第00202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藁检公诉刑诉(2015)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立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2日10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冀A755**大型普通客车沿307线由西向东行驶至275KM+300M处时,与由南向北横过机动车道的张某花相撞,造成张某花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张某花于2015年4月20日死亡,张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民事已调解。被告人张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对公诉人出示的被告人张某某供述、证人武某平证言、尸体检验报告、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车体痕迹检验记录、受案登记、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照片、医院诊断证明、死亡证明,驾驶证、车辆信息查询,张某花的人口信息查询表、身份证复印件,调解书、谅解书等证据无异议,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与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机动车未按规范操作,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认罪悔过,且与受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得其到谅解,均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清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孙均平 来自